外交豁免权
【拼音】-
【英文】 -
【基本释义】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具体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详细解释 外交豁免权 - 概念 外交豁免权(英语:diplomatic immunity),属外交特权之一,系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其性质为绝对的,故为绝对豁免权(absolute immunity)。 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196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习惯法整编成设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 外交豁免权 - 分类 豁免权以广义区分,可分为: 绝对豁免权(absolute immunity) 功能性豁免权(functional immunity) 外交豁免权 - 本质 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豁免权 - 历史 在中国的夏、商、周三个诸国并立的时代,各国相互攻伐,有时要靠外交手段解决以减少交战带来的伤害;而中国有句俗语“两国交战,不斩来使”,同样体现了外交豁免权的精神。 外交豁免权主要是在17世纪中的欧洲形成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官在从事外交任务的过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驻的国家里的确犯法的话,可以被驱逐。一般这些外交官需在该派遣国受法律制裁。 外交豁免权 - 适用 外交豁免权与特权虽常视为同义,仍有些许差异。豁免权主要指刑事之相关豁免;特权的范围除了不可侵犯权外,亦因使馆用地及人员属派驻国所有,故免缴纳其驻在国税务并有通讯保密及旅行自由等权利。 外交
【详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