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刑
【拼音】-
【英文】 -
【基本释义】 注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枪决的一种更为文明化的死刑执行方式,是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的。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2009年12月2日在本溪召开的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现场会上决定,即日起,辽宁省对死刑犯一律实行注射执行死刑,成为全国首个告别"枪决"省份。详细解释 新闻回放 辽宁全面实行注射死刑 成全国首个告别"枪决"省份 辽宁省的死刑执行方式向“人道”二字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枪决”已成为只存在于人们记忆中的词汇。2009年12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12月2日在本溪召开的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现场会上决定,即日起,我省对死刑犯一律实行注射执行死刑。此举,意味着我省在全国第一个彻底实现了死刑执行方式从“室外”到“室内”,从“弹头”到“针头”的转变。 据省高法负责人介绍,注射死刑,是目前为止最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1996年,我国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提出“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后,最高法就开始要求各地法院要切实推进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并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逐步把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 辽宁省此方面的工作从2001年开始。当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走出了第一步,他们先后组织有关人员到上海等地学习,投资修建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执行室,制定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细则》,并于11月20日首次对两名死刑犯罪分子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此后,该院彻底改革,死刑犯全部“注射”。在此基础上,几年来,辽宁省陆续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多个地区购入设备,已开始实施。 2008年12月,为了加速此工作进程,省高法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再发“动员令”,把全省实行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列入2009年规划,并将其纳入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目标考评之中。 为了实现今年年底前全部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的
【详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