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补偿费
【拼音】-
【英文】 -
【基本释义】 坐牢补偿费 -简介 坐牢补偿费,指的是目前在反腐败斗争中,尽管重视对受贿人的打击和量刑,但对罪犯判刑出狱以后的情况却很少给予关注。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现在竟然出现了一种令人诧异的腐败新怪象,当这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 坐牢补偿费 - 案例 一起是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格外“照顾”,后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狱后,王某提出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李某在多个场合表示已经收受。 另一起是,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致使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受贿罪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 坐牢补偿费 - 原因 “坐牢补偿费”,可谓时代之怪现状。究其根源,无外乎这么几条:一是期权腐败,这种腐败区别于常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办事)”,而将利益拆分成不同时段来“履约”;二是宣示腐败,这种腐败的关键在于宣扬,亦即行贿人通过对按约支付“坐牢补偿费”的高调宣传,来向他的行贿对象宣示自己的“义气”,打消腐败分子对其“没骨气”或“不讲道义”的担心;三是真实友情,尽管这种现象并不常见,但也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可能性”。 以期权腐败来说,尽管存在取证难,但打击期权腐败并非无法可依。“两高”在2007年联合颁行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如若能够证明“坐牢补偿费”与之前的受贿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则收受“坐牢补偿费”的官员又应回监狱报到。 当然,“坐牢补偿费”的另一个成因在于现实司法实践对行贿人打击不力。受贿与行贿是两个对偶性犯罪,有受贿必有行贿。在刑法文本上,对受贿罪和行贿罪都有明文规定,但贿赂犯罪天然存在取证难的特点,行贿与受贿通常发生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私密空间。因此,遏制“期权腐败”还在不断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并加大对行贿人的人身 和财产处罚力度。当行贿人因为行贿而被法律罚得倾家荡产之时,“坐牢补偿费”自然没有来源。 坐牢补偿费 - 手段
【详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