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
【拼音】zì sù
【英文】 (of a patient) to describe (one's symptoms); private prosecution (law)
【基本释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虐待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案件。与“公诉”相对。
【详细解释】
(一)、亦作“ 自愬 ”。自己诉说。
《后汉书·独行传·王忳》:“妾不得白日自诉,每夜陈寃,客輒眠不见应,不胜感恚,故杀之。”《新五代史·唐庄宗纪上》:“ 克用 上表自诉,其辞慢侮,天子为之引咎,优詔答之。”《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 赵普 ﹞密奏:‘臣开国旧臣,为权幸所沮。’因备言 昭宪 顾命及先朝自愬之事。”《清史稿·广略贝勒褚英传》:“ 褚英 意不自得,焚表告天自诉,乃坐咀呪,幽禁。”
(二)、法律名词。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监护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