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验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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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基本释义】 心理验尸是法律精神病学家根据验尸官的要求,帮助确定死亡方式,这种评估恬动称之为心理验尸。心理验尸是一种重建死亡方式,特别是研究自杀死亡的科学方法。它是通过回溯性收集、研究有关资料来认定死亡方式,适用于死亡方式不清楚的案件。 心理验尸-概述 心理验尸,心理验尸是法律精神病学家根据验尸官的要求,帮助确定死亡方式,这种评估恬动称之为心理验尸。心理验尸是一种重建死亡方式,特别是研究自杀死亡的科学方法。它是通过回溯性收集、研究有关资料来认定死亡方式,适用于死亡方式不清楚的案件。它主要涉丑到在死因不清的案件中,死者是否是自杀?如果是自杀,是何种心理障碍或原因引起的自杀,在所有死亡中约有5%~20%的死亡方式不清楚,这些不清楚的死亡叫做模糊死亡,通常舟于自杀和意外死亡之问,为消除模糊因素,心理验尸可能找到心理资料来帮助确定死亡方式。 心理验尸-提出背景 心理验尸的概念是在美国洛杉矶自杀预防中心进行的死亡调查过程中形成的,首次记载心理验尸是1958年洛杉矶的验尸官博士请求医生进行的,案子涉及到一名淹死的46岁的男性,心理验尸结论是他的死亡不是自杀,心理验尸是一种评估括动,集中调查与死者有关的心理活动方面。通过回顾性分析死者在死亡时的行为意图来推断死者的可能死亡方式,死者的意图在自杀和意外死亡者中是不同的,确定自杀要求死者具有自我毁灭行为和实施该行为的故意,对大多数验尸官来说,故意的确定是建立死亡方式最困难的标准,故意要求死者知道某个特殊行为可能导致死亡,心理验尸是有用的方法,无论何时进行回厩性心理评估,对确定死亡原因都有所帮助。 1985年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审理的诉人寿保险公司一案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死者的妻子要求该人寿保险公司赔偿,但是由于她的丈夫是死于自杀,没有得到全额人寿保险与法院做出裁决精神能力关系,在确定死者自我毁灭行为时是否有自杀故意,因此心理验尸应集中在死者形成自杀故意的心理能力和可能削弱其心理能力的因素,诸如酒精、药物、精神疾病或精神发育迟滞,注意这些因素的存在并不自动排出形成故意自杀的能力量。 心理验尸-采用方法 1989年美国加州精神病学、法学和行为科学研究所,开始为洛杉矶县的验尸官办事处提供心理验尸的咨询。评估的案件要么是死因模糊(如验尸官办事处不能确定死者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要么有争议(如家庭成员或重要人物反对验尸官做出死者是自杀的决定)。心理验尸采用
【详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