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破产程序的详细解释,破产程序的拼音及基本释义

破产程序

【拼音】-

【英文】 -

【基本释义】 破产程序-简介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清算和清偿程序。广义的破产程序还包括和解和整顿、破产责任的追究等程序。 破产程序-程序 根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企业破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对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一定要求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破产还款;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则不适用破产程序: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则对债务人的有关债务提供担保的(包括物的担保和信用担保)保证人有权就该债务部分申报债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则有关该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一律中止。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均应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则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对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准确地讲是总债权减去别除权人、抵销权人、取回权人所享有债权后的余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的,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该部分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当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由该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期间不

【详细解释】 -

【分字组词】 产组词 序组词 破组词 程组词